一、禁限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门票站以内核心景区,军地坪街道吴家峪、宝峰路和画卷路社区,索溪峪街道喻家嘴、迎宾路、文风路、白虎堂和黄龙路社区,锣鼓塔街道锣鼓塔、袁家界和张家界社区,天子山街道城市规划区内以及中湖乡、协合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规范燃放区域(限放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域范围以外的行政辖区范围。
二、管控要求
(一)禁止燃放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规范燃放区域在除夕凌晨0:00至正月初一上午12:00、元宵节早上6:00至24:00为可燃放时间,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三)重大节假日、特别节会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景区门票站;
6. 山林、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7. 城区范围以外乡村茶叶等其他种植基地周边。
(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规范燃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来源:武陵源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
编辑: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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