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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2022年第1期武陵源城区不文明行为
2022-07-22 21:42:5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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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武陵源城管

编辑: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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