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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通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十条禁令的通告
2020-02-10 14:24:49 字号: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十条禁令”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测体温、未核实身份以及未登记信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村(居)。

  二、严禁聚众打牌、聚餐聚会、串门、赶集、赈酒等群众聚集性活动,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报村(居)备案。

  三、严禁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开放环境集中办公,不得随意丢弃口罩。

  四、严禁隐瞒个人在湖北等重点疫区旅居史、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凡从湖北(含经停)及其他疫情较重地区返回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村(居)、单位备案,一律到指定酒店或居家隔离14天。

  五、严禁隐瞒个人“新冠肺炎”疑似病情,凡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村(居)、单位报告,并及时安排就诊。

  六、严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私自外出或与非工作人员接触。

  七、严禁私人诊所、村卫生室、各类药店随意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有关药品,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凡出售相关药品,必须核验身份证,实名登记,并询问记录病史,同时迅速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局报告。

  八、严禁交易、食用大鲵(娃娃鱼),以及贩卖、交易、运输、加工、消费野生动物等行为。

  九、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擅自传播病患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十、严禁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妨碍国家机关、医疗防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消毒、检验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行为。

  以上禁令,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照执行。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违反上述禁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党员干部的,一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自行停止。市民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的,请联系以下电话:

  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0744—5619321

  区卫健局:0744—5618321

  区疾控中心:0744—5618320

  军地坪街道办事处:0744—5628101

  索溪峪街道办事处:0744—5618397

  锣鼓塔街道办事处:0744—5718001

  天子山街道办事处:0744—5617511

  协合乡人民政府:0744—5516008

  中湖乡人民政府:0744—5517003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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