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5〕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办法》已经2015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张家界市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房的优势,提高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房源品质,缩短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时间,在商品住房房源中组织产权调换房源,更好地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同一城市规划区内开发项目商品住房具备交付入住条件的,均可纳入产权调换房房源范围。
第四条 作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对开发项目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产权调换房源的商品住房价格,组织审查和竞价协商。产权调换房源价格应当低于该开发项目商品住房网签合同价格水平5%以上。各开发项目产权调换房源价格一般一年协商发布一次。
第五条 在被征收房屋同一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依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产权调换房后,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款,产权调换房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打入被征收人自主选定的产权调换房所在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账户。开发企业凭征收部门补偿款进账凭证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产权调换房优惠价格。
第六条 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约定交房时间,超过约定交房时间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由开发企业向被征收人支付。
第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启动后,作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产权调换房所有房源项目和价格,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同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合法房屋的,征收该房屋时一般应予产权调换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入住产权调换房,应当自行支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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