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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2015-06-15 10:04:02 字号: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13种: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办厂或投资经商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帽子,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五、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摘选)

  (一)刑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剖析

  桃园计—— 北京生态源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3年至2005年,王某等一伙不法之徒,打着“绿色农业”、“国际品牌”的旗号,组织他人先后在吉林、辽宁、北京等地,采取开具“借据”的方式,并许以高额回报,骗取民间投资款7600多万元。其作案手段为:

  1、虚构投资项目。王某的北京生态源农业公司假借承保合同,对外宣称拥有万亩桃园,还长期包租客运汽车,免费搭载投资人前去考察。

  2、虚假宣传造势。为迷惑投资人,王某在《经济参考报》、《首都企业家杂志》等报刊上刊登广告,并请专人讲解授课,进行形象展示。

  3、高额奖励拉动。为迅速拉动集资款,该公司发展退休人员作为中间人寻找投资者,对集资中介人按集资总额给予6%—12%不等的奖励,在利益的驱动下,进一步带动了投资疯狂。

  4、前期履约“洗脑”。根据合同约定,投资人每年有48%的高额回报,当投资人真的拿到高额回报后,就成了后来者“洗脑”的现身说法者。

  5、个人账户转账。刚开始,王某将集资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后来,以其亲属名义开办个人银行卡,从个人银行卡中转移集资款。

  案发后,王某及其同伙先后被公安部门逮捕,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其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其他犯罪人员均获刑。

  疯狂的代价—— 湖南湘西州非法集资系列案

  2008年初,受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湖南湘西州几家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引发集资人员围堵的群体性事件。此次非法集资事件涉及企业多家,参与人数众多,集资金额高达93.56亿元。

  其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项目开发为名吸引公众参与集资;二是不断成立新的公司扩大集资规模;三是用集资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虚构公司实力;四是不计后果提高集资利息诱惑群众;五是各种奖励鼓动工作人员和集资户充当集资中介;六是不惜成本夸大宣传骗取集资户信任;七是用后集资款归还前集资款维系资金链。

  该案破获后,其主犯犯集资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市诺言——山东港岳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2年至2007年,山东港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该省经济欠发达的乡镇急需招商引资的心态,在泰安的一些乡镇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并利用其进行了频繁的股权交易,从而实施“造壳计划”,共骗取250多名民间投资者,涉案金额2630万元。其作案手段为:

  1、虚报注册资本,夸大公司实力。李某先后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虚假注资13亿元,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2、编造上市谎言。为迷惑投资人,李某对外吹嘘山东港岳股票将于2008年底由“三板”转“主板”,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后将获得丰厚利润。

  3、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李某指使他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推销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通过特殊手段让投资人把购买股权款存入他们指定的个人账户。

  4、伪造民事诉状。李某指使他人,假借股民名义,伪造民事诉状、立假案,试图用诉讼方式将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法人股过户至个人名下。

  案发后,李某及其同伙先后被公安部门逮捕,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其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犯罪人员均获刑。

  不务正业,自食其果——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06年至2008年,李某以个人或其宁波某担保公司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0亿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以2%—8%不等的月息,向个人、企业非法出借资金共2.5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其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凭着“港商”、“名人”身份,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至于有不少人主动找上门,将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该公司对外宣传称公司规模大,经营好,而且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李某借款数额巨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资金链一旦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该案破获后,其主犯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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