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和《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张政发[2006]5号)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06]18号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武陵源区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对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认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6月30日。
地点:武陵源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民政局一楼108室原华侨宾馆院内)
咨询电话:5629929
三、审核认定方法
(一)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请各用人单位在公告之日起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二)用人单位办理审核认定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已安置的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4、残疾职工2012年度3、6、9、12月份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表上应有残疾职工本人签名确认;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四、逾期不参加审核认定的处理
逾期不参加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年审时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武陵源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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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