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武陵源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利用色情敲诈游客的被告人邹某拘役五个月,对损害景区形象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2010年12月15日,安徽籍男游客程某某和徐某某入住武陵源区某酒店8502房间,当晚9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客房为程某某和徐某某介绍联系泡脚按摩服务,随后便安排按摩女曹某某和芳芳前往8502房从事按摩服务。后被告人邹某随兰某(另案处理)进入该客房,两人以程某某和徐某某与按摩女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逼迫程某某和徐某某交出现金2900元和价值350元的海信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退回给了两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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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玉奇 张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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