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内取消宅基地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2011-03-29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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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内因城市建设征收房屋,并实施统建楼安置的世居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所面临的生活保障问题,应当坚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勤劳致富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城镇规划建设区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设立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生活保障资金,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
第四条 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享受生活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城镇规划建设区被征收房屋所在村(居)现有常住人口,并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在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征收其房屋时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并实行统建房方式安置的;
(三)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遵守规划,无违章建房行为的;
(四)以房屋实际拆除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时点,女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第五条 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中的下列人员不纳入生活补助对象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或长期聘用工作人员以及与国有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已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三)已按其他相关政策享受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个人全额缴纳的除外);
(四)已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人员。
第六条 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审核程序:
(一)调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村(居)委会负责对居民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汇总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人数、居民户口簿等必备的原始资料;填写《房屋被征收世居户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审定表》、《房屋被征收世居户家庭情况登记表》。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享受生活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对象在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公示后的花名册送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局、区计生局等部门对享受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五)确定对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花名册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再次公示5天。
(六)核准发放。公示期满,将无异议的生活补助对象名册送区财政局核准拨款。区财政局将生活补助费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组织人员依据《生活补助花名册》对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对已经死亡人员和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清减。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教育广大房屋被征收世居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凡违章建房,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的,一律取消生活补助资格。
第十条 相关人员采用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居民生活补助,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取消生活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居民生活补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的发放从房屋实际征收第二年度1月1日起执行。张武发〔2007〕12号文件下发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取消宅基地安置房屋被拆迁世居居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武陵源在线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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